劳动者单方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再行取回辞职申请或离职证明的,可以视为撤回辞职的意思表示吗?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21年2月9日,小陈在公司提供的离职证明上填写了基本信息及离职原因等内容后,在落款处签字确认。签字后劳动者取回辞职申请可以认为是不离职了吗?,小陈又觉不妥,于是在公安部门的协调下取回了离职证明复印件,而公司则依据该离职证明为小陈办理了退工备案手续。小陈认为自己将离职证明取回就代表已经撤回了辞职的意思表示,况且取回时也明确向公司表示过不愿辞职,而公司却给他办了退工备案手续,这明显属于违法解除,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系形成权的一种,自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公司时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撤回意思表示的,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本案中,虽小陈主张已经取回离职证明,但鉴于其辞职申请已到达公司处,小陈向公司索要离职证明的行为并不发生撤回的效力。

法官说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劳动者单方辞职行为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辞职的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该形成权的特质在对劳动者特殊保护的同时,也从维护企业平稳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劳动者该权利的行使予以限制,即劳动者在行使解除权后不得随意撤销。法官也在此提醒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三思而后行,切莫冲动。 (王颖瑛 单如军)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自其它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观点、立场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如果来源标注有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发布,来信即删。